根据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暂行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商业银行仅在办理如下业务时,可以向个人征信系统查询个人信用报告:
(1)审核个人贷款、贷记卡、准贷记卡申请的;
(2)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或被担保人,包括事前审核和事后跟踪管理;
(3)对已审核过或发放过的个人授信业务进行贷后跟踪管理;
(4)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信业务或其作为担保人及被担保人时,包括事前审核和事后跟踪管理;
(5)审核配偶的信用状况(如当配偶是共同借款人时),及审核取得信息主体书面授权并约定用途的其他业务申请,包括事前审核和事后跟踪管理;
(6)审核个人支票业务等业务申请,包括事前审核和事后跟踪管理。